法條明文最輕本刑10年,就一定是關十年嗎

法條明文罪輕本刑10年,就一定是關十年嗎?
即便誤觸刑典了,法條並非全然毫無人性,畢竟我國刑罰的目的在於矯正,而非將犯罪者永久隔離出這個社會,所以法院在量刑時,除了會考量案件情節的輕重,亦會審酌行為人是否有自首(刑法第62條)、於犯後坦承不諱等要素來決定刑度。(刑法第57條、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於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再按刑法第57條之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共有十款可以作為法院在量刑的依據(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在今日的案例中,甲男被起訴販賣二級毒品,最輕本刑10年以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刑度顯然非常重,販賣毒品也確實是非常嚴重的罪。因此,若未能以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的話,當事人最少就是要判十年以上!而在一審中,法院也確實判處當事人販賣毒品第二級毒品罪,處以10年2個月的有期徒刑。
嗣後,甲男來到我在法律事務所,希望可以幫他上訴爭取權利,經蘇文斌律師團隊在二審過程中研究案情,擬定全盤訴訟計畫,在訴訟策略運用得宜之情況下,審酌被告販賣毒品之數量、金額非鉅等具體情節(刑法第57條第9款),請求二審法院權衡甲男只有國中學歷、平時從事臨時工、並育有三名子女(刑法第57條第4款)、及犯後態度良好,於二審審理過程中坦承一切犯行(刑法第57條第10款)等,二審法院最終採納上述蘇文斌律師團隊所主張即便考慮上開情事,仍有法重情輕之情,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甲男減刑,判處甲男5年2個月。
綜上,在我國大麻合法化之前,持有、吸食、製造、販賣、運輸,都是違反法律的行為,況且刑度也都不輕,切勿因一時新奇觸碰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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