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疑唯輕的適用
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若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至此可以深知我國對於槍砲相關的處罰相當之重。
前陣子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受一當事人委託(下稱甲男),表示其突遭檢方起訴涉犯傷害、恐嚇、非法持有槍械等罪,甲男稱許多律師告訴他關於槍砲的部分沒就,透過朋友介紹來找刑事案件極富盛名的蘇文斌律師,蘇文斌律師團隊討論、研究卷證後發現,非法持有槍械部分並非毫無空間,因此著手為甲男擬定辯護策略。
起初,本件尚有其他共犯,並指稱甲男持有非法槍械,而使案情一度不利,然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因此,我方律師表示僅憑共犯供述,不足以逕認甲男因此有非法持有槍械之事實,而本間除共犯供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則檢察官起訴事實無從令人產生確信,最終法院接受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的看法外,也另外表示從扣案手槍中,全無甲男之指紋,單憑其他共犯的論述,自不得論以甲男涉犯非法持有槍械,就非法持有槍彈部分宣告甲男無罪。
刑事犯罪中,由於不同犯罪所涉嫌的刑度大小差距極大,雖然法院可自由心證,但自由心證仍受相關法則之約束,因此,理解法律的規定是很重要的,你需要一個了解法律的團隊幫忙,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不會讓你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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