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的帳號千萬別亂登
網路整人的法律界線
整人的方法百百種,而自從社群網站普及以來,就開始出現一種整人方式,有網友會故意利用朋友離開手機或電腦的空擋,利用他的帳號發文、留言、甚至更改動態等,例如發布一些與本人人設完全相反的言論,以吸引其他網友的注意或嘲笑。
筆者在大學時就遇過,當時臉書網站正夯,宿舍室友會趁我電腦開啟但離開座位時,利用我未登出的臉書帳號,將我的感情狀態從「單身」改成「穩定交往中」,這對於單身的我來說實在是二度傷害。
雖然上面的整人方法看似有趣,實際上可能會違反法律喔。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以法條來說,如果在無權使用他人電腦的情況下,無故輸入他人的帳號密碼,本身就會構成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而在前面的故事中,即使朋友的電腦開著(或者帳號未登出)的情況下,如果隨意使用他人的帳號發文、留言,可能涉及變更他人電腦的電磁紀錄,而構成破壞電磁紀錄罪。
當然,上面的兩項罪名,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受害人提起告訴,行為人才有被刑事處罰的可能。但還是希望民眾在享受網路的同時,還是要注意行為的份際,以免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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