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該有第二次機會

人生在世,孰能無過?就連耶穌也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所以說犯錯並不可怕,怕的是知錯不改、或是想改過別人卻不願意給你機會。那麼,甚麼是犯罪之人的第二次機會呢?
按我國刑法第74條第一項、第76條第一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也就是說,如果刑事案件被告經法院調查認為罪證確鑿,經法官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包含二年)之刑度、或是判處拘役或罰金,此時如果被告具有「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這兩種情形之一,且法官認為被告「暫不執行」較為適當者,就可以依法對被告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此後如於法官所宣告緩刑之期間期滿後,被告都沒有因故被撤銷緩刑時,那麼被告原本被判刑的刑事案件就會「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意思是說,被告不僅不用再去被關了,法律上也會視同沒有被判過刑,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話雖如此,一般人在實務上要爭取法院宣告緩刑可不是隨隨便便那麼簡單的事。除了基本要符合上開法條規定之二項條件外,還必須要是「法官認為被告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也就是必須能提出讓法官能認同被告適合給緩刑的強烈理由。有鑑於此,本所承辦刑事案件,會整體考量當事人所發生的事實及證據,評估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訴訟策略,如有緩刑條件,即會以專業之經驗向當事人建議可行之方案來向法院爭取求得緩刑之宣告。
例如以下本所承辦之案例,當事人因違法傾倒廢棄物被檢察官起訴後,一審並未委聘律師辯護,結果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經其上訴後前來委聘本所蘇文斌律師,本所於案件進行過程中評估該案件之具體狀況後,建議當事人採認罪協商方式,並提供處理合法廢棄物清運流程,協助當事人向法院爭取緩刑宣告,最終獲取法院判決緩刑二年,免去當事人的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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