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契約糾紛所生的詐欺案件

前情回顧,甲男及乙女從事不動產開發之行業,而與丙男有借貸關係,嗣後雙方對契約簽訂的內容發生齲齬,遭丙男提起詐欺罪之告訴,遂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雖幸獲第一審法院無罪判決,但檢察官隨即提起上訴。
第一審法院認為,甲男及乙女簽訂契約時並無刻意隱瞞簽訂契約時的相關資訊,主觀上並無詐欺故意,契約上亦無延期清償或免除利息等字樣,自不得因此認定甲男乙女有獲得不法利益,因此判定甲男乙女無罪。
而檢察官的上訴理由則以「甲男乙女未於系爭契約約定清償期、利息等語,是因為渠等已屆齡七旬,對於契約的草擬,並無法那麼精確,」及參酌其他事證主張甲男乙女主觀上是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因此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有違誤的。
然本所律師團隊,參以告訴人自己的證詞,足資佐證告訴人在簽契約時並無免除甲男及乙女的還款義務或利息給付義務,甲男乙女何來得利之有?並持續主張檢察官無法舉證甲男乙女主觀上並無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依照無罪推定原則,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最後,在法院明察細繹偵查、審判程序中雙方之證詞,認為甲男乙女的確沒有在該契約中獲得不法利益,因此判定甲男乙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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