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少年案件

少年犯罪的處置
去年25號,新北市某國中發生學生因細故持刀攻擊同學的事件,造成該同學身上多處刀傷,此事立刻引起社會輿論沸騰。而被刺同學在搶救二日後,仍然不幸身亡,社會大眾紛紛討論起關於少年犯罪的問題。
而筆者潛水的這段時間,新北地院少年法庭也分別對兩名涉案的國中生做出收容及責付的裁定。但,說好的起訴呢?說好的處罰呢?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事法)第1條之1、第2條,只要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都是所謂的「少年」,一旦涉及少年保護事件或刑事案件,例如這次新聞的國中生,就是適用少事法。
少事法第3條第1項:「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依據前面的規定以及新聞透露的資訊,涉案國中生持刀攻擊人,可能觸犯我國刑法的傷害罪、重傷害罪或殺人罪,且可能還有攜帶器械之問題,而涉嫌教唆的國中生,我國也有教唆犯的處罰,所以新聞中涉案的國中生都必須交由先少年法院進行審理,然而,並非所有少年觸法均是僅止於少年法院,不會有任何實質處罰。討論本案少年最後可能的處罰程序及結果前,少年會依照發生的觸法行為輕重,在少年法院作出決定前,會有暫時的處分。
少事法第26條第1項:「
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下列之處置:
一、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適當之機關、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二、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限;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得隨時向少年法院聲請責付,以停止收容。」
第27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少年法院法官在經過調查並作出決定前,有必要的話,可以用裁定將少年「責付」,也就是將他交給法定代理人、親屬或適當的機關接受教育(可以回家,不用在特定機構拘束人身自由),或者裁定「收容」至少年觀護所(在特定機構拘束人身自由),本次新聞中涉案的兩名國中生,就是分別被裁定責付跟收容。
而因為涉及刑事犯罪,未來法官調查後,如果認定少年涉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本案來說,應該會是重傷罪或殺人罪),或者認為犯罪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讓其接受刑事處分,都會將少年移送給檢察官(但如果兩位國中生在行為時未滿14歲,則不會移送)。
少事法第67條:「
檢察官依偵查之結果,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有關規定,認以不起訴處分而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
前項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案件,如再經少年法院裁定移送,檢察官不得依前項規定,再為不起訴處分而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
最後,少年究竟會不會被起訴?依照本案涉及的犯罪,極高可能會提起公訴,少年未來也會面臨刑事處罰,但畢竟是少年,量刑上與一般成人還是會有相當區別,然而,法律無法改善或防止悲劇的發生,如何導正少年走回正確道路,家庭才是核心。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Line:@002lwlwl

你一定要了解為自己爭取最佳權益 >>來電諮詢 : 06-2950826
網頁設計:種成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