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說話大聲了點

今日所欲介紹的案例,甲男與乙男因公司股權買賣等問題發生糾紛,甲男遂而找到A女及其友人至乙男的公司所在地和渠理論,因口氣過於強硬或顯些用詞不當,遭乙男控訴恐嚇及侵入住宅罪。
甲男與其友人,旋即來到了我在法律事務所,請求蘇文斌律師團隊為渠等辯護,經本所團隊細繹兩方的對話錄音及相關的事證,便主張所有對甲男和其友人的指控,都只有告訴人已身的證詞可作為依據,並無其他證據可以再加以證明甲男與其友人有恐嚇一事。換言之,檢察官或法官在犯罪事實的認定上,不能單單以告訴人的證詞,作為被告有罪的唯一認定,還需要輔以其他補強證據才行。其實,這也不難理解,因為告訴人常常與被告利害關係是相反的,所以在證言供述上,難免會有誇大其詞,加油添醋之可能。同時,在幼童或是對向犯都會有此原則的適用,主要都是考量到上述這些人的證詞,往往有虛偽之可能,故一定要在加上其他證據,方能說服檢察官或法院作出對被告有罪之認定,此所謂「補強法則」。
綜上,本所團隊即是在本案極力主張,對甲男與其友人的犯罪事實,並沒有其他證據得加以佐證,是按罪疑唯輕原則,應做對被告較有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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