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並非毫無底線

今日所欲介紹的案例為甲女與乙女原為好友,甲女卻因不詳之原因於FACEBOOK發布得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文章,內含有大量抽象性謾罵、惡意詆毀乙女之字眼,貶損乙女之名譽,使乙女深感痛苦。對此,乙女找上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希冀能替伸張正義,使甲女的犯罪行為受到嚴懲。
在刑法上,每個罪名都有他構成的要件,今日就來簡單介紹一下誹謗罪(妨害名譽)的要件,該罪的構成要件有三:
一、須對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為之,因為本罪所保護的為一般社會上個人的外在名譽,所以若無法特定在某個個人的話,即無法符合貶損某個人的名譽,早期法院對於誹謗或侮辱網路上的ID、暱稱,認為無法連結到現實生活中的個人,所以多半不起訴。但現今隨著社群使用廣泛,社群帳號開始有其人別上之價值,對於誹謗或侮辱帳號多數會成立妨害名譽罪,問題只在於社群帳號之真實年籍要向社群平台查詢,但此部分查詢多所限制,常會遇到社群平台拒絕提供之情況,怎麼找到行為人往往是個難題。
二、意圖散布於眾,即是該言論是要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下散布,然而,有些時候是在特定空間內並非不特定人可進出的狀況,實務上有特定多數人的概念,若現場有3人以上,就可能認為該當散佈於眾之要件。
三、當然就是有足以指摘或傳述之事實,而該事實足以使他人名譽受損。
綜上,若發現自己的權益遭他人不法侵害,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因為有些告訴乃論的罪名要在告訴人知悉犯罪行為時起6個月內提起,若超過該不變期間,不要說請律師了,請法師都幫不了你。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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