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一定要請律師嗎?

一定要請律師嗎(下)-刑事
承接上篇我們可以知道,訴訟大致可分為民事及刑事兩類,而刑事訴訟又要區分為偵查階段及審判階段,原則上國家不會強迫你請律師,除非在某些很特殊的情況下,法律會要求被告一定要有律師,例如以下:
刑事訴訟法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刑事訴訟法第31-1條:「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455-5條:「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綜上可知,會出現上述等情,通常是涉犯較嚴重的罪嫌了。基此,國家為了更高度保障被告,會幫被告強行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以維護憲法上之基本人權。當然,身為被告想選任辯護人是具備憲法高度的權利,數號大法官解釋都揭示了被告應該有獲得實質辯護的權利(諸如:大法官解釋654號),因此被告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雖然原則上刑事程序並不強制選任辯護人,但由法律規定可知,辯護人確實能有效保障被告的合法權利,有律師一定比沒律師多點保障,也有人可以提供你正確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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