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刑罰及保安處分
淺談刑罰及保安處分
先跟大家介紹一下「刑罰」,簡言之,刑罰就是今天行為人觸犯法律後(包括但不限於刑法、銀行法、毒危條例等等),經法院判決確定,國家對你所做的處罰。
「刑罰」原則上,依刑法第32條之規定,可分為主刑及從刑,而現行法規的從刑只有「褫奪公權」一種,過往亦屬於從刑的「沒收」已因修法,而被獨立出來。
至於主刑的部分「主刑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此有刑法第33條定有明文。
那「保安處分」呢?保安處分首要目的並非處罰,而係矯正行為人本身,性質上應類似刑罰的輔助措施,可以與刑罰一併施行。畢竟今天如果犯錯,國家處罰你的目的在於警惕社會大眾及矯治行為人本身,而非使你永久隔離社會。故保安處分的功能多為矯治行為人。例如:今天一個精神病患某甲傷害了某乙,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被判2個月有期徒刑。
大家可以思考的是精神病患被關2個月有意義嗎?他可能自始均沒辦法認知到傷害別人是一件錯的事。精神病患首需的應是被治療,這時候就可以對某甲施以保安處分,作為輔助刑罰的矯正措施。
而保安處分又可以區分成「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跟「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有「保護管束」跟「驅逐出境」兩種。
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則有「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現已遭大法官釋字812號宣告違憲)、「強制治療」等。以上規定於刑法第86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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