恣意散播他人性影像的下場-協助當事人提告並達成和解

這幾年因為網路發達,性影像遭到散佈的相關犯罪也層出不窮,甚至還有網紅利用深偽技術來製作並散佈不雅照以牟利。為此,臺灣在112年2月公佈了刑法第319條之1至之6的條文,也就是「妨害性隱私與不實性影像罪章」,目的是要遏止上開歪風。
1.未經他人同意拍攝-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經他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第2項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本次的當事人就是這項罪名的受害者,他的性影像遭到外流、重製後,遭到他人散布到網路上。為此,當事人找上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希望我們協助處理。
當時案件已經在法院繫屬審理中,但除了希望加害人受到懲罰,當事人也希望取得一定的賠償。為此,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經過了漫長的調解及談判,總算是替當事人爭取到了賠償,並且幫當事人與對方達成和解,以儘速替當事人彌補損失。
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與不實性影像罪章」後,對類似性影像外流的處罰有更明確的處罰規定,民眾如果不幸發生性隱私遭侵害的情形,務必尋求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的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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