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投資糾紛而引發之訴累-遭告詐欺成功答辯,幸獲不起訴處分
今天欲介紹一個因投資案所引發的糾紛,甲男向乙男表示:自己手上有許多不錯的投資案,若乙男投資,即可陸續獲得本金及分潤。看似天上掉下來的餡餅,這麼好的投資機會,乙男當然欣然同意了。
未料,往往兩人有金錢上的關係,即是糾紛的開端。可想而知,甲乙雙方因對於投資金額及分潤金額有所出入,乙男遂而具狀告上地檢署,主張甲男有詐欺罪嫌。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甲男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後,立即委任對刑事案件富有經驗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為其進行辯護,甲男表示:他與乙男雖然有許多金錢上的往來,但事實誠非乙男所主張,他只是向甲男借款,根本沒有什麼投資案
本所在與乙男洽談後,也提出了許多乙男匯款予甲男的匯款截圖,依此證明甲男根本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可言。再者,本所亦主張乙男根本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兩者間真的有涉及各項投資案。從而,前揭各項主張幸獲檢座採信,也做出了不起訴處分,還當事人一個清白。
綜上,我們永遠無法控制他人會因為什麼理由告你,也無法掌握被起訴的風險,因為起訴與否的決定權在於檢座。因此遭提告後,若無經濟上之考量,還是委請律師較為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