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支票向他人借貸,遭告詐欺-成功答辯,幸獲不起訴處分
持支票向他人借貸,遭告詐欺-成功答辯,幸獲不起訴處分
有在關注本所的粉絲專頁,應該會發現,實務上經常會出現,消費糾紛跟詐欺的競合案例。換言之,借錢不還,到底算不算詐欺?抑或是單純的債務不履行?兩者看似雷同,不過因為詐欺罪涉及刑事犯罪,在非難程度上,一定是大於民法的,故舉證的門檻也會相對較高,因此單憑借錢不還的事實,實在不容易構成詐欺罪。
再者,前揭案例中,法官或檢察官也都會認為,在借錢不還的情形下,貸與人應該可以預見把錢借出去,會有拿不回來的風險。而在貸與人智識正常的情況下,理應評估過借貸風險,才會把錢借出去。所以除非借用人真的有明顯施用詐術的情形,否則通常都會被定性成民事糾紛。
來看看實務判決怎麼說:「再者,告訴人係已成年具理智謹慎之人,理應知悉借款與他人,仍存有將來無法獲得清償之風險,仍基於自我評估、衡量利弊得失後,同意出借款項與被告,故尚難認被告於向告訴人借款之際,告訴人有何因被告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之情,核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已屬有間。」
綜上,若因金錢糾紛而生的詐欺被告,歡迎委任對此類案件極具經驗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若是因為金錢糾紛而生的告訴人,因為較難成罪的緣故,更應該要委任本所替您彙整資料,細繹證物,找出提告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