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跟警察說你買賣毒品!-成功答辯,幸獲不起訴處分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3款:「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今天甲遭檢調單位偵查,說他涉嫌販賣三級毒品,要是真的遭起訴,甲可能就必須面臨高達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謂十分嚴重地罪名,因此在偵查階段,甲遂而委任對刑事案件極具經驗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幫忙辯護。很快本所律師團隊就發現,本案根本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可以證明甲有販賣毒品的犯行,所有對甲男不利的供述,都源自於利害關係相反的第三人。本所即在答辯要旨極力對此主張,最後也幸獲得檢座採信,幫當事人取得不起訴處分。
綜上,誠心建議若有刑事案件,盡量從偵查中就開始委任律師,因為筆錄可以有律師陪同,自然可以避開一些對自己不利的說詞。甚至,可以在偵查階段就拿到不起訴處分,把案件了結掉。然有些當事人都會等被起訴之後,才來委任律師,雖然在審判階段,律師仍然可以提供一定的協助,但如果是於偵查階段就已經做過某些不利陳述了,那就很難在審判階段說服法官自己什麼都沒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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