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誰的錢?-侵占罪成功答辯,幸獲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上所稱之侵占罪構成要件有三,「易持有為所有」、「不法所有意圖」、「侵占故意」。
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基於合法的原因,持有了他人之物,但他卻想要將該物據為己有,這樣可能就是會有侵占罪的問題。
而今天甲女就主張今天他放了一筆錢在某A帳戶,然某A帳戶平時都是乙在使用,嗣後甲乙關係鬧翻,甲就主張乙有侵占他存放置A帳戶的一筆錢。收到傳票的乙遂找到對刑事案件極具經驗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在本所聽完乙男的說詞,瞭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後,便主張本件乙男誠無不法所有意圖,因為該A帳戶不止有甲女存入的錢,乙男自己也都有將數筆金錢存入此A帳戶,再者,乙男提領這筆錢是否真是為了供自己不法所有,仍有疑義。
綜上,本所執以上數個論點,向檢座主張,乙男不該當侵占罪嫌,幸獲檢座採信,獲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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