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撞到人了嗎?我不知道-過失重傷及肇事逃逸,幸獲不起訴處分
開頭還是要先跟各位提醒,若發生車禍且是有造成他人傷亡的情形,切記一定得報警處理,留在現場。否則很可能會吃上肇事逃逸的官司。
一. 行為人需要知道自己撞到人了嗎?
答案是需要,雖說對於該問題學說上有持不同見解,認為致人死傷應屬客觀處罰條件,不須行為人主觀知悉。但是現行實務還是認為肇事逃逸罪的成立,是要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認識到致人死傷的結果,方得成立。
二、來看看實務怎麼說
「倘將該要件中之「致人死傷」要件解釋為客觀處罰條件,恐有過度評價之疑慮,認將其解釋為不法構成要件要素,較符合立法之目的。故行為人對於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傷應有所認識,始有構成肇事逃逸之可能。該項主觀構成要件必須依證據認定之,倘依證據無從達到一般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得以確信之程度,依法即應認為行為人對於其肇事致人於死或傷並無認識,欠缺犯罪故意而應為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所以當然也不是行為人單純說不知道車禍之發生,法院就會全然採信,法院當然還是會衡酌客觀事證,諸如:有無視線死角、有無停頓、有無下車查看等都會影響法院的判斷。
而今天甲騎乘機車,行經路口時,與同樣騎乘機車的乙發生擦撞,導致乙全身上下多處擦傷,而乙送醫救治後。遂向甲提出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等告訴。
甲在收到傳票後,即選擇對刑事案件極具經驗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來為其辯護。首先,過失傷害的部分,本所依當事人所述、事故現場圖判斷,當事人並無注意義務違反,在陪同當事人前往車鑑會後,車鑑會報告亦肯認蘇文斌律師之主張,認為甲沒有任何過失;致於肇事逃逸的部分,在本所細繹相關之行車影片後,主張本件撞擊力道甚微,未影響甲行車平衡,甲根本未察覺因此倒地的乙,因此甲主觀上並不知道,車禍已發生。
以上主張,幸獲檢座採信,檢座因而做出不起訴處分,也使本所替當事人爭取到一個有利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