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小孩不是我的,怎麼辦?淺談婚生否認
若受胎期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者,將推定該子女為當時配偶之婚生子女,惟事實上有可能婚姻存續期間妻非受胎於夫,而有小孩真實血緣與法律上親子關係不符之情形,故有婚生否認之訴
若受胎期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者,將推定該子女為當時配偶之婚生子女,惟事實上有可能婚姻存續期間妻非受胎於夫,而有小孩真實血緣與法律上親子關係不符之情形,故有婚生否認之訴
常見新聞報導兄弟姊妹於父母過世後因爭奪遺產致相互指責而感情破裂,於是常有長輩為了避免此事,在生前即將財產預先處分給配偶或特定的某個子女,這樣的行為有效嗎?其他子女可以要求分配這些財產嗎?
父母通常會在子女結婚時,給予子女一些財產,做為子女成家之用,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在100萬元的限額內,免課贈與稅,而且父母可分別計算,也就是父與母可以各給100萬元。 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
我國允許婚姻當事人可以在婚前或婚後,依照彼此的需求,共同以書面契約選擇民法規定的「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之一作為夫妻財產制,並須向法院登記。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話,就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由於一般人在結婚時多半
程序監理人一詞出自於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的家事事件法中。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條規定,法院於審理家事事件時,如遇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亦或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一人或一人以上為「程序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