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事件】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父母通常會在子女結婚時,給予子女一些財產,做為子女成家之用,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在100萬元的限額內,免課贈與稅,而且父母可分別計算,也就是父與母可以各給100萬元。 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
父母通常會在子女結婚時,給予子女一些財產,做為子女成家之用,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在100萬元的限額內,免課贈與稅,而且父母可分別計算,也就是父與母可以各給100萬元。 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
我國允許婚姻當事人可以在婚前或婚後,依照彼此的需求,共同以書面契約選擇民法規定的「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之一作為夫妻財產制,並須向法院登記。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話,就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由於一般人在結婚時多半
程序監理人一詞出自於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的家事事件法中。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條規定,法院於審理家事事件時,如遇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亦或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一人或一人以上為「程序監理人」
實務上常見子女小時候遭父母棄養,長大後卻遭未曾謀面之父母訴請給付扶養費;或是子女小時候遭父母虐待甚至性侵,成年後逃離卻遭父母主張遺棄等情。以前成年子女遇到上述情形,只要父母不能維持生活,對如此不盡責之父母仍負有扶養義務
立法院甫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1055-1條修正案,新增「善意父母條款」,未來法官裁量監護權,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官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應評估父母是否以不當方式爭取子女,假設父母隱匿子女、或將子女帶出國不讓對方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