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父母善意原則」列監護裁量

立法院甫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1055-1條修正案,新增「善意父母條款」,未來法官裁量監護權,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官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應評估父母是否以不當方式爭取子女,假設父母隱匿子女、或將子女帶出國不讓對方探視,即非善意,恐怕會被法官認定不適合擔任監護人,更不利於爭取親權。

此外,同案也明定,未來法官在裁判親權時,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親權裁判依據多元化,讓裁判更為符合子女利益

惟修正後的「善意父母原則」,雖得作為親權判斷依據,但其乃在現行民法第1055-1條之子女最佳利益前提下,尤應注意事項下予以增列,而非取代子女之最佳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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