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小孩不是我的,怎麼辦?淺談婚生否認

案例事實:

甲男與乙女結婚多年,但感情不睦,乙女遂離家出走不知去向。多年後,乙女與丙男同居,並生下一子A。但是,因為甲男與乙女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依法律規定甲男仍為A的父親,此事造成甲、乙、丙三人之困擾……

 

  律師執業快十年了,最近關於婚生否認的案件越來越多,暫且不評價通姦或道德問題,常遇男性當事人問我「我戶口多一個小孩,或戶政事務所通知我去報戶口,但小孩不是我的,怎麼辦?」。之所以多半為男性前來詢問,是因生理上,女性生出來的小孩一定跟她有血緣關係,但對男性而言,另一半生出來的小孩未必與他有血緣關係,所以有婚生否認或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困擾者,多為男性。反之,也常有男性問我「他的小孩戶口報在別人名下,該怎麼處理?」,為避免大家搞混,或方便搜尋,蘇文斌律師會另寫一篇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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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婚生推定』 

 

  為什麼會造成這樣的問題,我們得先從民法第1062條、1063條第1項關於「婚生推定」的規定說起。

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由上開規定可以知道,從小孩出生日起往回推,在出生前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這個期間範圍內,只要男女雙方有婚姻關係存在,就會推定女方所生的小孩為男方的婚生子女,意即有親子關係存在,目的是為了保障子女的地位安定及法律上利益。也就是說,即便A男B女在小孩出生前或出生後就離婚,或是B女離婚後再與小孩的生父C男結婚,只要小孩的受胎期間(即出生前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期間)為A男B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法律規定就會推定小孩是B男的。

 

『婚生否認一定要提訴訟,規定是什麼?』

 

      婚生推定是可以推翻的,但因親子關係存否影響親屬、繼承等權利義務,而親屬、繼承等權利義務又影響許多人(法律上稱對世效),故否認親子關係存在,僅能透過法院判決形成。換言之,婚生否認一定要透過法院訴訟解決,無法用協調或和解的,再者,親子關係有對世效力,因此,提起婚生否認訴訟有期間限制,若超過提起的期間,將失去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當發現小孩不是你的時候,千萬別拖、別等,趕快找蘇文斌律師幫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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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簡單來說,當你發現小孩不是你的,你必須在「知悉」這個小孩不是你的當時起算「兩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至於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最重要的證據並非找到孩子的生父,或取得孩子生母的說法,重點在DNA檢驗報告,若透過親子鑑定可以佐證小孩與你確實無親子關係,法院即會確認孩子非受胎自你。

但是,在婚生否認之訴確定前,你仍是這個小孩法律上的父親,你必須扶養這個小孩,相關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依然由你負擔,你還要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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