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夫妻離婚程序?

離婚可分為「協議離婚」及「法院判決離婚」二種:

 

一、協議離婚


1. 所謂協議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係指夫妻雙方均同意 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後(離婚協議書須經二名以上證人之簽名),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以解消婚姻關係之情況。

2. 辦理協議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親自向雙方之一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應攜帶文件:有二名以上證人簽名蓋章之離婚協議書、雙方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照片。

3. 協議離婚必須由雙方攜帶離婚協議書至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才會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如果有人臨時反悔,或堅持不願至戶政事務所登記而未能辦妥離婚登記,則離婚程序尚未完成,夫妻雙方仍屬婚姻關係存續中。

4. 再者,既稱見證協議離婚的「證人」,自須對夫妻雙方離婚的協議在場聞見,或確實知悉當事人雙方確有離婚協議,而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始足當之。

5. 此外,離婚協議書上應寫明之協議事項應包括:
子女監護歸屬、如何行使子女探視權、子女撫養費之分擔、夫妻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其他特定之約定事宜(如共同飼養的寵物、離婚後誰搬出去)等等。

 

二、法院判決離婚


1. 所謂法院法院判決離婚,係指夫妻一方或雙方有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之事由,致無法再維持婚姻關係,而由夫妻之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經法院審理後確認離婚有理由,判決夫妻離婚確定後,以解消婚姻關係之情況。因此,如果夫妻雙方未能達成離婚協議時,由其中一方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法院認為有理由時,就以判決來解除夫妻間的婚姻關係。

2. 裁判離婚須具備以下法定原因其中一種,才可提起:
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是不是重大事由,由法院依客觀事實判斷是否達到無法維持婚姻的程度。同時因為民法對離婚仍採有責主義,所以如果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僅存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即應由某一方負責)時,則該當事人不能訴請離婚,只有他方得請求離婚。

3. 法院判決離婚,只須法院判決兩造離婚,且經判決確定後,即發生婚姻關係解消之事實,並不因是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而受影響,惟為符合行政登記之程序,離婚判決確定後,訴訟當事人認何一方仍應持離婚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4. 法院法院判決離婚得由單方申請,向雙方之一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應攜帶文件:離婚判決書暨確定判決書或經法院核定調解離婚書正本、雙方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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