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酌定案例分享

今日所欲介紹的案例中,甲男乙女本為一對佳偶,甲男嗣因工作緣故長期與乙女分居,後又因柴米油鹽醬醋茶等價值觀不同等因素,兩人最終結束了這段婚姻,然而離婚往往會伴隨著未成年子女應由何人照顧的問題。在爭取小孩親權的過程中,乙女委託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請求協助,希望能成為小孩的主要照顧者,在整個漫長的訴訟過程中,我們團隊主張乙女身體健康狀況良好,亦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整個家庭系統中均很支持也很願意協助照顧小朋友,且乙女在兩造離婚分居之際,本來就是小孩的主要照顧者,因此我們也主張依「最小變動原則」,應由我們繼續擔任小朋友的主要照顧者。最後,法院亦採納此見解,將小朋友的主要親權判給了乙女,並命甲男每月亦需給付13333元的扶養費,用以維持小朋友的日常生活及成長所需。
雖然甲男不斷主張小朋友在乙女的照料下,常常就醫,顯見乙女未能妥適給予小孩良好的生活環境,但往往事情是一體兩面的,乙女會經常帶小朋友就診,不就是出於對小朋友的關愛及細心照料嗎?深怕一有個萬一,小病即會釀成大病。
綜上,蘇文斌律師團隊在爭訟過程中,成功放大了乙女種種好的特質,說服法院在審理程序及抗告程序中將小朋友的親權判給乙女是沒有問題的,是最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的,進而取得對乙女有利的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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