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你敢脫產的話

脫產的風險
欠錢還錢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如果債務人不只不還錢、還故意耍手段隱藏自己的財產,讓債主討不到錢,又該怎麼辦呢?
打官司固然是一個方法,但曠日費時的訴訟,很容易讓欠債的人有提前脫產的機會。然而,我們的法律也不是吃素的。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如果發現債務人故意浪費財產或提高負債,或做出對自己財產不利益的處分,甚至準備遠走高飛,都可能被認定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
此時,債主就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如果法院准許,債務人就不能隨便移轉或處分自己的財產,將大大影響債務人對自己財產的控制權,從而達到避免脫產的目的。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至3項:「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另外須注意,即使有可以聲請的原因,法院為了避免影響到債務人的權利,時常也會要求債權人供擔保(通常是三分之一,例如請求150萬,就得先拿出50萬的擔保金),所以也不是隨意都能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最後要特別注意,如果自己本身欠債,而債主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常見例如已經取得確定判決),在債主聲請強制執行的程序終結之前,如果故意毀損、處分或者將財產隱匿,可是會再吃上一件刑事官司,最終可能被判刑。
所以說,欠錢還是乖乖還錢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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