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專屬當事人的會面交往方案-改定親權勝訴
在家事事件中,經常發生兩造離婚時沒有明確寫明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扶養費誰給誰,甚至連親權歸屬可能都沒有寫明、導致嗣後一方要看小孩時,看不到人,他方則覺得每次看小孩都是突然要求,進而生兩造衝突,而給扶養費時,也往往會懷疑對方是否有多報?又是否有如實花在小孩身上,這些事情演變到最後,往往只能求助於法院以求解決紛爭。
本所前些日子收到甲女之委託,希望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替其爭取小朋友之親權,當時兩造共育有三子,按當時離婚協議書之內容,亦僅有提及親權歸屬,剩下會面交往方式、扶養費等均未提及,而我方只有老大的親權,老二老三則歸由對造。
然而經過本所律師與對造進行溝通及案件發展後,先是在案件過程中確立兩造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以保障我方探視權後,再進而爭取親權,最終,我方獲得老二、老三的親權,並且制定一套異於公版,專屬我方的會面交往方案,以及爭取到我方未成年子女至成年的扶養費。
本案雖暫時告一段落,然而這樣的案子卻時常發生,關鍵就在於當時離婚協議書有沒有好好記載,雖然記載明確也未必能阻止事後他方翻臉不認人,然而若沒有事先約定好,則事後爭執對方何處不當,難免會不易尋得依據,進而落入各說各話的窘境。因此,建議民眾若要談離婚時,條件、內容一定要找律師討論,甚至請律師撰擬,不要因為當下想立刻斷絕關係而草草簽字,事後只會徒生麻煩,反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