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瑕疵讓離婚無效?

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又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民法第1050條及第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此,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如未以此方式為之,應為無效。次按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
本所當事人A前來諮詢其離婚程序的合法性問題,希望能使離婚無效,經討論後發現,其與配偶感情不睦,配偶要求伊離婚,然此離婚程序顯有瑕疵,關鍵即係證人並未親見親聞離婚當事人真意,經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評估並協助後,傳訊相關證人到庭作證,在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詰問及提出相關書狀下,真相水落石出,獲得離婚無效勝訴。然對造對此判決不服再提起上訴,當事人A再由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協助下,仍獲得二審勝訴,上訴法院駁回其上訴。
此種離婚無效案件,往往都是離婚當事人已經簽字並登離婚登記完畢,在木已成舟的情況下進行訴訟,需要一定訴訟策略應用及詰問證人,如何突破及擬定證人問題、釐清事實等,均需要一定經驗,本所累積甚多家事案件經驗,你還讓自己權利睡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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