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你一肩扛起孩子生活費,還能跟對方追討嗎?
離婚後你一肩扛起孩子生活費,還能跟對方追討嗎?——談代墊扶養費的消滅時效
小孩跟著你生活,學費、醫藥費、奶粉錢全由你扛,對方卻沒出一毛錢。你想著以後再算帳,沒想到五年過去,對方竟說「早就過時了」,這樣正確嗎?
小孩跟著你生活,學費、醫藥費、奶粉錢全由你扛,對方卻沒出一毛錢。你想著以後再算帳,沒想到五年過去,對方竟說「早就過時了」,這樣正確嗎?
一. 實務見解-以雙方有無約定區分
先說結論,實務認為如果你們在離婚時「有明確約定對方應每月、每季、半年或一年給付一次」(也就是一年或一年以內的定期給付),那麼這筆錢就屬於定期給付,適用5年的短期消滅時效;相反的,若無約定則會適用一般債權的15年消滅時效。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其次,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倘係由父母之一方先行墊付,他方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受利益之他方一次返還其所受之利益,除雙方原有按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扶養費約定外,與民法第126條所規定『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並不相同,自無適用該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餘地。」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復一般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固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之十五年時效期間;惟若所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屬原應由債權人依規定或約定按時定期收取者,其各期利得返還請求權之時效計算即與一般非定期給付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間,如各期給付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者,應仍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短期時效之適用。準此,被上訴人未履行其依法應分擔對王○瑄之保護教養義務,致上訴人代為履行,上訴人雖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然兩造間就被上訴人應分擔王○瑄扶養費用之給付方式既已協議約定按月給付一萬五千元,即屬上訴人應按時收取,且各期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之定期給付債權,自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短期時效規定之適用」
先說結論,實務認為如果你們在離婚時「有明確約定對方應每月、每季、半年或一年給付一次」(也就是一年或一年以內的定期給付),那麼這筆錢就屬於定期給付,適用5年的短期消滅時效;相反的,若無約定則會適用一般債權的15年消滅時效。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其次,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倘係由父母之一方先行墊付,他方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受利益之他方一次返還其所受之利益,除雙方原有按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扶養費約定外,與民法第126條所規定『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並不相同,自無適用該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餘地。」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復一般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固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之十五年時效期間;惟若所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屬原應由債權人依規定或約定按時定期收取者,其各期利得返還請求權之時效計算即與一般非定期給付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間,如各期給付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者,應仍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短期時效之適用。準此,被上訴人未履行其依法應分擔對王○瑄之保護教養義務,致上訴人代為履行,上訴人雖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然兩造間就被上訴人應分擔王○瑄扶養費用之給付方式既已協議約定按月給付一萬五千元,即屬上訴人應按時收取,且各期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之定期給付債權,自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短期時效規定之適用」
二. 讓律師處理好離婚與扶養細節,避免因小失大
由此可知,許多人離婚時忽略了孩子的扶養費安排,以為吵完架就結束了,卻因不熟悉其中的許多細節與門道,導致事後問題層出不窮。因此。不管是打算離婚或是已經離婚要求償的,都建議讓律師幫你處理得清楚、算得明白,才不會因小失大!
由此可知,許多人離婚時忽略了孩子的扶養費安排,以為吵完架就結束了,卻因不熟悉其中的許多細節與門道,導致事後問題層出不窮。因此。不管是打算離婚或是已經離婚要求償的,都建議讓律師幫你處理得清楚、算得明白,才不會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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