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最多人問的十個Q&A

1. 離婚後還能要求提高扶養費嗎?
有機會。如果原本約定的扶養費金額已不足以負擔子女實際需求(前提仍然是行政院主計處每人每月生活費用為基礎),或是照顧子女的一方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可以向法院請求依照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重新調整扶養費的數額。
 
2. 離婚時,如何決定孩子的監護權?
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核心判斷原則,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照顧能力、生活環境與親子互動情形,並視子女年齡與成熟程度,酌情參考其意願後作出裁定。
 
3. 發生外遇的一方,一定會喪失監護權嗎?
外遇跟監護權判斷無關。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時,仍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主要依據。如果外遇一方依然具備良好的照顧能力,且與子女維持穩定親密的關係,仍有可能被裁定擔任監護人。
 
4. 婚後,對方還能見孩子嗎?
可以。法院認為子女有權與雙方父母保持接觸與互動,這是維護親子關係的一部分。除非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探視會對孩子造成不良影響,否則對方依然享有探視權。如果一方任意阻止,反而可能在法院眼中產生不利影響。
 
5. 離婚時財產怎麼分?像房子、車子怎麼計算?
在一般採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離婚時會依「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來結算雙方婚後財產的增值差額。計算各自的婚後財產後,由財產增加較多的一方補償差額的一半給另一方,實現平均分配的原則。
 
6. 離婚時能要求對方賠精神慰撫金嗎?
可以,但須符合特定條件。若對方有外遇、施暴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不僅可能構成民事侵權,還可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不過,這類賠償必須建立在法院已判決離婚的前提下,且請求方須完全無責任,才有請求的基礎。
 
7. 離婚之後還需要繼續支付生活費嗎?
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依然存在,雙方仍須分擔子女的生活與教育費用。但就夫妻彼此而言,除非另有特別約定,通常不再需要負擔對方的生活費。
 
8. 誰要負責孩子的扶養費?金額怎麼決定?
扶養費依雙方收入、子女需求協議。如無法協議,法院會依照內政部生活費標準酌定,以目前臺南市為例,每月約在21000左右,原則上父母雙方各負擔一半,當然負擔比例也會衡量雙方經濟狀況、何人主要照顧有所調整。
 
9. 離婚協議書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嗎?有沒有法律效力?
即使未經公證,離婚協議書本身仍具效力,但前提是內容符合法定要件,並須雙方親自攜帶協議書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才算生效。當然如果希望對方正視離婚條件,公證倒也無妨,然而,離婚約定之條件多數無法透過公證達成逕為強制執行之效果,如果是基於此種想法,大可不必,離婚協議之公證往往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10. 婚前擁有的財產,離婚時也需要分嗎?
不需要。婚前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所有,不會被納入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因此無須進行分配。
 
11. 分居多久就會自動離婚??
即使分居再久,婚姻關係依然存在。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分居即可當作自動離婚的依據,仍須透過雙方協議或法院裁判才能正式離婚。不過,若分居時間過長,可能構成「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的理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得作為請求離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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