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事件】請求給付扶養費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故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有所影響。又父母離婚後,應衡酌各自知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自不因父、母任一方之經濟能力已足使受扶養人獲得完全扶養,而免除他方之扶養義務。即有約定由一方扶養時,亦僅為內部分擔之約定,仍不因此免除他方之扶養義務,故未成年子女仍得向其請求扶養。

(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448號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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