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建築」佔用鄰地之處理

所謂「越界建築」,係指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而言;然逾越疆界者,僅為房屋之一部分,如果是房屋的全部建築在他人的土地,那就不是越界建築了。

依民法第796條規定,除了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外,對於越界建築致佔用鄰地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則事後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但鄰地所有人得要求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之土地,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如果協議不成,也可請求法院判決判定。 此外,依據第796-1條規定,縱使將來越界建築土地所有人被認定為要移去或變更農舍的話,只要不是故意越界建築的情況下,也可以請求法院考量審酌公共利益、當事者的權益,請求裁量免為移去房屋,而以價購或賠償的方式解決。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定鄰地所有人之忍受義務,係為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之整體,有一部分逾越疆界,若予拆除,勢將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而設。倘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原無礙於所建房屋之整體,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800號判例意旨參照)

鄰地所有人知悉土地所有人越界建屋而不即提出異議者,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尚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舉重以明輕,不知情而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物之鄰地所有人,當然更得不請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變更建物而請求其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701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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