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占用到鄰居土地,一定要拆除嗎?不拆可能會有那些法律責任?(下)

上篇我們提到土地遭鄰居建物占用後,可以主張的權利,不過,畢竟都是鄰居,實務上不是所有人都願意對簿公堂,尤其被占用的土地面積很小時更是如此,所以也有不少人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試圖息事寧人,但這樣做會有什麼法律上的後果呢?
民法第796條第1項有規定,除非鄰居是故意或者出於重大過失而把建物蓋到自己的土地上,否則土地所有人必須在知道有越界的情況時馬上提出異議,不然就不能再請求鄰居移去或變更房屋,這是因為房屋的建造往往所費不貲,為了避免建物完工後才被請求拆屋還地而可能衍生的經濟損失,才會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在知悉後馬上異議,以利迅速協調解決方案,例如由建屋者價購占用土地或者以承租方式解決。至於所謂知道越界事實,並非指客觀事實(例如建造房屋的時候),而是依據土地所有權人的個人情形來判斷。
另外,也不是所有越界建築都必須拆除,除非建屋者是故意逾越地界,否則依照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之規定,法院在收到這類型案件時,可以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者一部的移去或變更,具體上會考量占用面積的大小、占用的部分是否為建物重要結構、拆除的費用、拆除後土地所有權人所可能獲得之利益……等等,來決定最終是否需要拆除。
倘若法院最後認定必須拆屋還地,建屋者就必須將占用部分拆除並返還土地,並可能要給付占用期間的不當得利;但若法院最後認定不必拆屋,則建屋者雖不用拆屋還地,仍然要對土地所有權人所受到的損害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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