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立法院初審通過15條刑法條文修正案

詐欺罪中新增第339條之4,假冒檢察官、警察、法官或戶政事務人員等公務員詐欺者,可判1年到7年徒刑、併科1百萬元罰金;另外第339條之4亦將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之集體性詐欺,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即時通訊)、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大眾散布犯詐欺罪者,刑度提高到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訂定最低刑度從1年起跳,同時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詐欺未遂一樣適用。

此外,提案立委認為竊盜罪一直居高不下,是因銷贓管道無法消滅,故將刑法第349條之收受、寄藏、搬運贓物的刑責由原來的3年以下,加重為5年以下,罰金從500元以下提高為50萬元以下。

有關刑法背信、重利等罪也一併獲得修正,在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中新增一條,使用暴力討債獲得重利者,判處6月至5年以下徒刑,可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將最低刑責改為6個月以上,沒有易科罰金的機會,一律要坐牢。

又,與民生犯罪有關的哄抬物價也一併進行修正。新增第251條,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糧食、種苗、原料等農業與工業必需物品,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如散布不實資訊,影響囤積物品的價格,可處2年以下徒刑,併科20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