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教官與未成年學生性交何以未起訴?

轉錄自蘋果日報

台北市某私立高職石姓教官被學校1名花樣年華的女學生傳簡訊示愛,已婚的他竟然違背師道,帶女學生到摩鐵發生性關係,事後被控強制性交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這名教官利用女學生對他的仰慕,帶她去旅館性交,雖然「難為師表」,但因沒有事證可以證明他有違背女學生的意願,因此處分不起訴,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但高檢署認為調查完備,駁回再議,全案確定。
今年4月間,當媒體披露這名教官的劣行時,發現這名石姓教官還是正義魔人,去年中南部某高中曾有一名教官帶女學生上摩鐵遭媒體報導,當時石姓教官還具名在官新聞連結下PO出該名教官的照片以及名字, 受到網友盛讚,沒想到1年後他卻成為另1名狼教官,真是令人諷刺。
據了解,這名17歲的女高中生,對教學認真、說話風趣的石姓教官產生愛慕之心,因此傳了簡訊「我喜歡你」向他大膽告白,然而這名已婚、並在學校教授國防課的教官,不僅沒有做好教育的工作,告知女學生正確的兩性關係,還私下與她約會、2人一起出遊2次,每次用LINE傳送的訊息,石男讀完後都會刪掉,女學生覺得奇怪,但石男都說怕被學校其他人看到不好。

今年3月22日晚間7點左右,2人又相約前往西門町逛街吃飯,抵達西門町後,石男告訴女學生,有很多學長姊在放學後都會跑來這邊閒晃,若被看到不好,不如找個安靜的地方用餐,然後就買了便當帶著她直奔西寧南路的大榮大旅社,接著與女學生一起滾床單。事後女學生將此事告訴學姊,全案才爆發出來,連PTT八卦板都在討論。

事後女學生指控教官當天說要找個安靜地方吃飯,當他「帶著便當帶我去旅館房間後,我就猜到他想要幹嘛,他洗完澡出來後,就裸露上半身,並把我拉到他腿上,開始脫我衣服對我性行為,過程中,他一直說喜歡我」、「我只是把他當朋友,沒有想要發生性關係」、「當時我嘗試離開房間,但走不了,因為教官會把我拉住」。石男到案後雖然承認有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但辯稱是兩情相悅,沒有違背女學生的意願。檢察官傳了女學生的學姊出庭作證,她證稱,學妹在告訴她這件事情時,並沒有提到教官用強暴、脅迫的手段,在談話的過程中,也無法確定她到是願意還是不願意與教官發生性關係。而為了釐清女學生當下是否真的有想要逃離現場、避開教官的親吻,在徵得女學生同意下請刑事局進行測謊鑑定,但刑事局回函表示,「被害人回房間、躲避親吻等事項,因涉及雙方注意、意思表達方式及認知理解,不適宜進行測謊鑑定。」檢察官最後認為,石男已婚且身為學校教官,利用女學生仰慕之情發生性關係,雖然「難為師表」,但因無積極事證可以認定石男有違背女學生的意願,因此處分不起訴。(呂志明、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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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可能大家會比較有疑問的是,為什麼該女未成年,但教官卻不起訴?
 
因為,若年滿十六歲,我國刑法就認定該人有性自主決定權,所以,跟年滿十六歲以上之人合意性交,並不犯罪。
 
但若是性交易的話,因為認為未滿十八歲之人,容易受金錢或其他事情誘惑,為了保障未成年人
 
如果是性交易只要該對象未滿十八歲仍然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須為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