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新聞熱點】反告恐嚇失敗的新聞
結果,想不到這個網友沒被提告性騷擾就算了,反而還跑去告人家恐嚇及妨害名譽,實在很不可取。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危安罪,必須要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傳達加害的意旨,且使該特定人心生畏懼,才會成立。
尤其以這個新聞來說,回文者只是貼出法條提醒、以及對於該名網友的發文做出評論及回應,根本沒有要對這位網友為任何行為、或者妨害名譽的意思。
而且在實務上,恐嚇危安罪沒有那麼容易成立,並不是某人說出「我要對你如何如何……」,就一定會成立恐嚇罪,例如我們很常遇到客戶詢問說,如果被揚言提告、揚言上法院,會不會成立恐嚇?
答案是:不會。
因為這只是合法的權利行使,不會有恐嚇的問題。
所以,民眾如果在現實中或網路上與他人發生衝突而有訴訟需求,建議先找律師諮詢,才能事先評估自己在法律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