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新聞熱點】撿別人掉落錢的阿婆
除了耳熟能詳的竊盜罪(註1)以外,或許有些人還會聽過「侵佔遺失物罪」(註2),畢竟字面上來看,這位阿婆似乎是把民眾「遺失」的物品給收入囊中。
不過,侵占遺失物跟竊盜有個重要的區別,就是前者的前提是物品已經「非出於本人的意思而脫離持有」。
然而,即使鈔票不是出於本人的意思而掉落,但單純掉物品在地上、彎腰就能取回的情形,很難說已經脫離「持有」。
換言之,這位阿婆成立的應該是竊盜罪,而不是侵占遺失物罪,只是她的眼疾手快,讓本案有更多討論空間。
(註1)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2)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