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點】「白嫖」的刑事責任

「白嫖」的刑事責任
台中一名曾姓男子在交友軟體認識高中少女玲玲(化名),稱每8天願付16萬元包養,單次性交付5萬,玲玲同意後兩人約摩鐵發生性行為,曾男不付款,遭玲玲報警提告。一審依犯引誘及以詐術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處1年6月徒刑。曾男不服上訴,律師辯稱,兩造性交易為合意,且因曾男覺得有愧於妻兒,所以決定封鎖對方的LINE,不是故意不付款。二審改依詐術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處1年5月徒刑。可上訴。
說到白嫖,大家可能會聯想到電影《九品芝麻官》裡豹子頭說:「我沒付錢,就不算嫖囉!」這種無賴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可不是三言兩語即可帶過,然而,「白嫖」的行為,應該要負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呢?
首先,「白嫖」並不涉及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知道,強制性交罪之要件為「其中一方違背另一方的意願」,白嫖屬於「性交易後不給付對價」,而「性交易」屬於「合意性交」,故即使未給付對價,仍然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
而「性交易」本身,不管是嫖方、還是娼方,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的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以下略)」處罰之。
但如果娼方為「未成年人」,則「未滿14歲」以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此二種年齡區間,嫖方係依據刑法第227條準強制性交罪之規定處罰;「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則依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今天與他人從事性交易的「嫖客」,完事後卻想賴帳,此時更加涉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詐欺罪」是為了保障我國人民財產而制定,但「性交易的對價」在我國尚未設有性專區之前,屬於「不法利益」,如此一來,仍須保障嗎?
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即使是「不法利益」,實務多認為「不容許以另外一個不法手段剝奪(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27號參照)」,更認為「所謂財產利益,僅需依社會生活角度觀之,事實上具有財產價值者即足當之,不以該利益本身合於法律規定為必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6 號刑事判決參照)」,因此,性行為之對價仍受刑法保障,如果不給付性行為的對價,可能受刑法詐欺得利罪處罰。
若如本則新聞一般,不僅「白嫖」,還「白嫖未成年人」呢?在新聞中,少女玲玲已高中,故假定她已滿16歲(若未滿16歲,依照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的規定,是要依照刑法論處的),所以會依照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之「詐術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論處。
因此,本案最後由二審法院審酌,曾男明知對方未成年,為滿足一時性慾,不顧玲玲年輕識淺、易受物質誘惑,利用金錢需求施詐,犯後態度不佳,告訴人拒絕調解,依詐術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處1年5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