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普及】如何取回假扣押擔保金

假扣押擔保金如何才能取回?
在本所承辦之眾多有關財產權訴訟案件,舉凡車禍案件損害賠償、商務糾紛追討欠款、遭詐欺侵占欲索陪款項…等等各式各樣之民事案件中,許多債權人常會擔心債務人在法院判決之前會先惡意脫產恐致求償無門,此時就會先考慮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程序。然而,聲請對債務人假扣押,必須先繳交一筆擔保金提存在法院,等事件終結後才能領回擔保金。今天就來為大家說明何種情況、以及用何種方式才能聲請取回提存於法院的擔保金。
 
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
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另依提存法第18條之規定,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一、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
二、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
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四、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
五、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
六、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
七、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八、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
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
 
以上需注意的是,案件如符合上開提存法第18條各款之規定,是可以檢附相關證件資料,直接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擔保金)。但若不符合提存所第18條各款之規定,就要回到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於擔保原因消滅後,或於本案訴訟完全終結之後,依規定先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准予返還擔保物,於法院裁定准予返還之後,才能據以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擔保金。
以下就以一般假扣押案件之本案訴訟結束後,因本案並非全部勝訴,須先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准予返還之裁定為例,說明如何取回擔保金之程序:
一、 需先具狀向法院聲請撤銷原假扣押裁定。
二、 需先具狀向原假扣押執行法院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
三、 另外再寫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或具狀聲請法院限期命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四、 以上撤銷、撤回假扣押之裁定及催告行使權利之程序皆確定之後,再具狀向法院聲請准予返還擔保物裁定。
五、 法院核發准予返還擔保物之裁定確定之後,始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擔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