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新聞熱點】關於小吃店陪侍女侵害配偶權的新聞
之前我曾經討論過在外性交易,在法律上可能對婚姻造成的影響,可以看之前的貼文:
簡單的結論,如果只是單純性交易,法院多數不會認定性交易對象有侵害配偶權,因為性工作者通常就是客人進去房間那一霎那才看到這個客人,性交易結束兩個人就無接觸,過程中性工作者不太會去跟客人有什麼深入交談、問他有沒有配偶,甚至可以說,他有沒有配偶這件事對性工作者在這短暫的交易時間裡面,根本不重要也不會關心,法院也不會要求或者認定性工作者對於交易對象的身份有要求,鮮少認定有侵害配偶權的狀況。
這個新聞其實跟之前的內容有關,也是在聲色場所認識的,為什麼會被認定侵害配偶權呢?重點還是在於小三(王)的主觀認識,以及外遇的事實認定。
照內容描述,這位人夫出軌的對象雖然是在小吃店的陪侍小姐,但兩人認識多年外,並且除了在工作場所外,還在其他公開場合牽手、擁抱,甚至自稱為女友,兩人已不是單純短時間的交易關係,這種狀況下,該女士自無可能不知悉對方是有婦之夫,或該人是否有配偶對陪侍小姐並非完全不重要,故被法院認定有侵害配偶權,應為合理。從而,即便在聲色場所工作,與客人相處的地點有在工作地點以外,以及兩造除了交易關係以外是否有其他交流,均會影響法院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