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偷傘與微罪不舉
偷傘與微罪不舉
年後天氣依然寒冷,南部這幾天還不斷下雨,出門打傘不只麻煩、又很怕傘被偷或弄丟,我想很多人都有這種困擾。
關於傘被幹走或憑空消失,因為個案的不同,可能會涉及到竊盜罪、侵占罪或侵占遺失物罪,在此不論。
姑且稱他們為偷傘賊吧,如果運氣好逮到他們,他們的行為都會受到刑法懲罰。
然而,我國法律有所謂「微罪不舉」的概念,某些罪名在特定情況下,檢察官仍然可以給予不起訴處分(註1、2、3),而不予以處罰(注意,仍然會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情況就跟被偷抽幾張衛生紙類似。
但這不代表偷傘賊可以恣意妄為,因為「微罪不舉」的認定在實務上比較少見,所以出門還是乖乖帶傘,別想打別人傘的主意。
(註1)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註2)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3、4款:「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註3)
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年後天氣依然寒冷,南部這幾天還不斷下雨,出門打傘不只麻煩、又很怕傘被偷或弄丟,我想很多人都有這種困擾。
關於傘被幹走或憑空消失,因為個案的不同,可能會涉及到竊盜罪、侵占罪或侵占遺失物罪,在此不論。
姑且稱他們為偷傘賊吧,如果運氣好逮到他們,他們的行為都會受到刑法懲罰。
然而,我國法律有所謂「微罪不舉」的概念,某些罪名在特定情況下,檢察官仍然可以給予不起訴處分(註1、2、3),而不予以處罰(注意,仍然會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情況就跟被偷抽幾張衛生紙類似。
但這不代表偷傘賊可以恣意妄為,因為「微罪不舉」的認定在實務上比較少見,所以出門還是乖乖帶傘,別想打別人傘的主意。
(註1)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註2)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3、4款:「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註3)
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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