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婚姻的目的不是套利
婚姻的目的不是套利
前陣子從某位友人那邊得知,父母為了給他保障,特地選在結婚前替其買好房子、並將房屋登記在其名下,只能說他父母觀念正確。
因為如果面臨離婚,在分配剩餘財產時,只有「婚後財產」才需要列入分配,所以婚前登記好的房屋,原則上是不需要列入分配,除非能夠舉證證明有婚後繳房貸的情形。
回到這篇新聞,這位網友因為婚前女友父母買房後登記在女友名下,因此說「感覺女友家人在防著我」,並表示自己感到不平衡。
但實際上,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本來就排除在剩餘財產之外,故父母要贈與小孩資產,為了避免落入剩餘財產的範圍或產生爭議,藉由婚前買房、登記的方式來保護自己孩子的權利,並沒有什麼不妥,也是於法有據。
婚姻的本質不應該是獲取利益,而是兩個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來努力打拚,雖然另一半如果比較有錢,可能因此帶來額外的效益,例如時常花錢帶另一半出國玩、贈送禮物、或者享受另一半提供的較為優渥的生活等。
但,這些都不是理所當然,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錢本來就要自己賺,實在不應該幻想藉由結婚來致富。
根據我多年經驗,夫妻彼此算得很清楚的,通常最後的結果都不太好,該你的才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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