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新聞熱點】與未成年人交往,有罪?無罪?
近日來之頭條新聞莫過於南韓偶像演員金秀賢與金賽綸之間的關係。自從金賽綸過世後,金賽綸的家人放出一則又一則鐵證,凌遲男方一般,逐步坐實金秀賢與金賽綸曾經交往過,直至金秀賢方終於坦承確實與金賽綸曾經為情侶關係,唯獨堅決否認在女方未成年時就已經戀愛。
金秀賢不願意承認在女方未成年時就已經交往的原因莫過於:作為一個年近而立的成年男子,與未成年人交往,其道德上的可非議之處太多了。然而在法律上,可能觸犯怎樣的刑責?
在此,我們僅討論最為單純的情況,那就是「與未成年人交往進而發生性行為」,到底有沒有犯罪?如有,可能涉及的刑責為何?其實說得更精准一點,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法律禁止的是「與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所以縱使我國成年年齡為18歲,只要年滿16歲,即有性自主決定權,可合法性交,與滿16歲之未成年人性交,並不犯罪(但與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性交易仍為犯罪)。
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交往,並且合意發生性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又區分為14歲以下、滿14到未滿16歲兩個區間。
若未滿14歲,是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若已滿14歲、未滿16歲,則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已滿16歲,但未滿18歲,如前所述,以我國刑法來看,只要雙方同意,刑法是不予介入的。由於本條文只要一方未滿16歲即處罰另外一方,因此刑法第227條被稱為「準強制性交罪」。意思是,就算雖然沒有違背未成年人之意願,但因為刑法認為這年紀之未成年人沒有性自主決定權,雖然不是傳統意義上之強制性交,也會被法律視同強制性交。
本罪的制定,其實也隱含著立法者的價值判斷——亦即他們認為,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夠成熟,無法正確理解性交之意義,以及性交對其可能產生的影響,故認定其對於性交的同意,不產生任何法律上效果,法律會直接擬制為不同意。在立法者眼中,未滿16歲者無法在有關性的自主意願上,做出理性成熟的決定。為了保護他們的性自主權、必須限縮他們的性自主權,立法者築起一層密不透風的網,直到他們年滿16歲,他們才有決定誰可以與自己性交的權利及能力。當然,這個年齡的標準並非絕對,取決於立法者何年齡足以決定其性自主,所以,世界各國均有不同標準,隨著時間改變,也許未來我國也會有不同標準,但目前我國標準就是以16歲為分野。
大家對於這樣的規定,有什麼看法呢?
但是,法律也有通人性的一面,刑法第227-1條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且依據第22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立法者認為這種情況雙方都是未成年人時,難免因為情竇初開且對於性充滿好奇與探索,也避免未成年人年紀輕輕就揹負刑責,又稱為「兩小無猜條款」。且需要對方或對方的法定代理人提起告訴,國家才會追究。
話說回金秀賢先生,如果金賽綸的家人所述為真,金秀賢於金賽綸15歲時就已經交往,若雙方除了交往以外已經有性相關(性交或猥褻)的接觸,若以我國刑法審視,即使金賽綸同意,金秀賢仍應該背負刑責,並且、整整大女方12歲的他,自不能以兩小無猜云云為自身開脫。
筆者認為,兒童、少年,應該是一個文明社會的底線。引用自筆者在網路上看到的一段話:「是喜歡稚嫩的女人,還是你一眼萬年愛上的女人正在稚嫩的年紀,本就有本質意義的不同,他可以用漫漫時間和法律關係證明是後者,又或者,乖乖等人家屆滿法定年紀再談戀愛,爭議自會消弭。(引用自@anini.tata)」
金秀賢不願意承認在女方未成年時就已經交往的原因莫過於:作為一個年近而立的成年男子,與未成年人交往,其道德上的可非議之處太多了。然而在法律上,可能觸犯怎樣的刑責?
在此,我們僅討論最為單純的情況,那就是「與未成年人交往進而發生性行為」,到底有沒有犯罪?如有,可能涉及的刑責為何?其實說得更精准一點,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法律禁止的是「與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所以縱使我國成年年齡為18歲,只要年滿16歲,即有性自主決定權,可合法性交,與滿16歲之未成年人性交,並不犯罪(但與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性交易仍為犯罪)。
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交往,並且合意發生性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又區分為14歲以下、滿14到未滿16歲兩個區間。
若未滿14歲,是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若已滿14歲、未滿16歲,則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已滿16歲,但未滿18歲,如前所述,以我國刑法來看,只要雙方同意,刑法是不予介入的。由於本條文只要一方未滿16歲即處罰另外一方,因此刑法第227條被稱為「準強制性交罪」。意思是,就算雖然沒有違背未成年人之意願,但因為刑法認為這年紀之未成年人沒有性自主決定權,雖然不是傳統意義上之強制性交,也會被法律視同強制性交。
本罪的制定,其實也隱含著立法者的價值判斷——亦即他們認為,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夠成熟,無法正確理解性交之意義,以及性交對其可能產生的影響,故認定其對於性交的同意,不產生任何法律上效果,法律會直接擬制為不同意。在立法者眼中,未滿16歲者無法在有關性的自主意願上,做出理性成熟的決定。為了保護他們的性自主權、必須限縮他們的性自主權,立法者築起一層密不透風的網,直到他們年滿16歲,他們才有決定誰可以與自己性交的權利及能力。當然,這個年齡的標準並非絕對,取決於立法者何年齡足以決定其性自主,所以,世界各國均有不同標準,隨著時間改變,也許未來我國也會有不同標準,但目前我國標準就是以16歲為分野。
大家對於這樣的規定,有什麼看法呢?
但是,法律也有通人性的一面,刑法第227-1條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且依據第22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立法者認為這種情況雙方都是未成年人時,難免因為情竇初開且對於性充滿好奇與探索,也避免未成年人年紀輕輕就揹負刑責,又稱為「兩小無猜條款」。且需要對方或對方的法定代理人提起告訴,國家才會追究。
話說回金秀賢先生,如果金賽綸的家人所述為真,金秀賢於金賽綸15歲時就已經交往,若雙方除了交往以外已經有性相關(性交或猥褻)的接觸,若以我國刑法審視,即使金賽綸同意,金秀賢仍應該背負刑責,並且、整整大女方12歲的他,自不能以兩小無猜云云為自身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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