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點】撿到錢能不能「入袋為安」?

 
日前發生旅客把裝有400萬的黑色袋子,遺忘在火車上,旅客下車後緊急請台鐵協尋,列車長發現遺失的袋子後也立刻報警。據說這也是台鐵歷來拾獲現金的最高紀錄。
剛看到這則新聞時,第一直覺反應是「跟詐欺車手有沒有關係?」新聞報導因為款項較高,檢警也介入調查,看來大家都有一樣的疑慮。但如果先不管金錢來源,如果你今天是撿到那400萬的人,能不能帶回家?
結論是:不能

遺失物不能隨便拿,之前也有過撿回收被告侵佔的例子。因為《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如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5,000元以下罰金。
但看到別人掉的東西,身為一個好心人,將東西拿給相關單位也是很合理的。為了獎勵這種行為,《民法》第805也規定拾得人在符合一定行為下,得請求報酬,最高不超過物品金額的十分之一。如果超過招領期限(6個月)沒有人認領,遺失物就由拾得人取得。
所以做好人,也還是有機會發財!反而是把東西拿走,可能有刑事責任。下次拿東西前,還是告訴自己「好人一生平安」,6個月之後還可能賺。趕快把東西拿給警察或管理機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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