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合理使用與詼諧仿作
梗圖在網路上風靡已久,也有許多網友會利用梗圖產生器,依照時事或喜好自製不同的梗圖,而梗圖主要都是從他人的著作而來,最常見的就是圖畫、電影等,分別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6、7款所稱的圖形著作跟視聽著作。
若網友將這些圖畫跟電影加入創意並製成梗圖,可能構成著作權法所稱的「改作」,法律上來說,若未經過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改作,就有可能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2項:「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除非,改作構成著作權法第44至63條所謂的「合理使用」,常見例如學校為了授課而在必要範圍內重製著作、為了報導而在必要範圍內利用所接觸到的著作、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等等(以上依序是著作權法第44、49、52條)。
另外,著作權法第44至63條在考量時,也需要參考上面第65條第2項的標準進行衡量,才能據以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
筆者查詢了司法院的裁判檢索,目前似乎找不到因為將電影截圖製作成梗圖然後侵權的裁判。可能是因為網友製作梗圖的目的,多半是為了評論時事,或者諷刺原著作等,學理上稱為「詼諧仿作」,所欲傳達的內容已與原作品不同,會有比較寬容的合理使用空間,加上多半只有使用一、兩張畫面,尚不至於超出合理範圍,再者,現代社會人氣就是錢氣,有時候詼諧仿作有助於推廣原作品傳播程度,並不一定為原著作人所不樂見。
總而言之,梗圖基本上就是涉及著作權法的重製、改作行為,最終是否不違法,其實是透過合理使用的評價來衡平,標準絕對不是永遠不變,民眾的創意固然在博君一笑,但在製作梗圖時仍要注意有無授權、有無逾越合理使用的範圍,或者從有合法授權的圖庫下手,以免因此吃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