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能了事?刑事告訴權不得捨棄。
按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參照)。 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16號判決參照)。
按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參照)。 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16號判決參照)。
李姓男子因工作問題經常與洪姓女課長發生爭執,在離職前的尾牙宴上向同事放話「過年後有好戲可看」,之後持鐵棍埋伏在洪女回家路上,並將對方打到頭破血流,檢察官將李男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是什麼原因呢?
常有案例發生,例如房東欲出售房屋,沒有經過房客同意即帶人進屋內看屋;租期已過房客卻不搬走,或是房客欠繳好幾期的租金,房東只好趁房客不在,進去屋內將東西搬走;或是未徵得房客同意,即進入房內查看巡視或修繕
刑法修正後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
ATM領6千吐3萬,貪男A錢詐欺判刑 │蘋果日報 這則新聞中男子的行為罪責,應該就其第一次取款以及之後陸續取款的行為分別論斷。 針對男子第一次領6千吐3萬的行為,因其尚不知道機器故障,非其傳遞不真正的事實所導致,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