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棍毆打頭部,究竟為傷害還是殺人未遂?
案例:
李姓男子因工作問題經常與洪姓女課長發生爭執,在離職前的尾牙宴上向同事放話「過年後有好戲可看」,之後持鐵棍埋伏在洪女回家路上,並將對方打到頭破血流,檢察官將李男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是什麼原因呢?
解析:
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罰金。」;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殺人致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即為殺人罪,但若出於殺人故意卻未發生死亡結果,即為殺人未遂。又,出於故意而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若因而致人於死,則成立傷害致死罪。因此,殺人未遂罪與傷害罪均可能只造成被害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傷,但在適用法條及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應如何區辨二者?
理論上,殺人者必有殺人之故意,傷害者則僅有傷人之故意,然而,在司法實務上,殺人故意與傷害故意之區別常非明確,只得藉由行為人之加害行為態樣、使用工具、攻擊部位等以為斷定行為人主觀上究係殺人故意還是傷害故意。
在此案例中,因頭部為人體之重要器官,如以重力毆打,有使人喪失生命之虞,故李男對其持鐵棍毆打洪女的頭部有可能造成死亡的結果,應有預見,然其竟仍持鐵棍毆打洪女至頭破血流,可見其用力甚猛,且有殺人之犯意甚明,以李男之加害行為態樣、使用工具、攻擊部位等認定其並非全無殺人之犯意,因此檢察官將李男依殺人未遂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