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事件】淺談夫妻財產制

【婚姻事件】淺談夫妻財產制

俗語說親兄弟明算帳,那如果是夫妻之間呢?一般人談到金錢總是容易傷感情,熱戀蜜月時你儂我儂不分彼此,但夫妻自結婚後開始共同生活,回歸柴米油鹽的現實中,彼此之間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財產管理權與處分權等即有必要加以規範清楚,避免將來因財產爭議而影響雙方情感,或是當婚姻關係結束時,雙方的權利義務理不清。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我國允許婚姻當事人可以在婚前或婚後,依照彼此的需求,共同以書面契約選擇民法規定的「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之一作為夫妻財產制,並須向法院登記。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話,就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註一)由於一般人在結婚時多半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之習慣,因此「法定財產制」其實是大多數夫妻所適用之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如何分配夫妻的財產,就顯得格外重要。
 
所謂「分別財產制」即是財產的所有權為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當然債務也是各自負擔,將來婚姻關係消滅時無須再清算彼此的財產;(註二)「共同財產制」則是將夫妻財產區分為「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除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的物品,或經別人贈與時特別用書面聲明是夫或妻的「特有財產」各自所有之外,其他財產都是夫妻雙方所共有的「共有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共同管理,債務也要共同負責。(註三)
 
而「法定財產制」是將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論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夫妻皆各自享有所有權,可以自由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各自債務也由各自負擔,丈夫的負債、妻不用償還,妻子的負債、夫也不用償還。(註四)
與「「分別財產制」最大的區別在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時候(例如配偶一方死亡、離婚或雙方改定其他約定財產制),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也就是雙方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扣除結婚後的負債,所計算出的剩餘財產,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他方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二分之一財產。(註五)如果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註六)
 
更詳細的介紹,可以參考本站先前的文章:【婚姻事件】離婚時,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註一: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註二: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註三:民法第1031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民法第1031-1條:『I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II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註四:民法第1017條:『I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民法第1023條:『I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II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註五:民法第1030-1條:『I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註六:民法第1030-1條:『II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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