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才可合法訴請離婚?

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在2013年有近6萬對夫妻離異,離婚率高居世界第三。婚姻生活中的摩擦與爭吵在所難免,如果只是生活上的小磨擦,其實沒有必要輕言離婚,夫妻可以協議先分開居住一段時間,這就是分居,目的在於緩衝夫妻雙方因一時氣憤離婚的決定,使彼此有空間思考雙方婚姻的問題,進而解決問題,日後夫妻仍可言歸和好。

但如果在雙方分居一段期間之後,發現確實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時,若屬雙方皆不願履行同居義務者,則建議夫妻可協議離婚;但如果僅有一方想要離婚,得否以此項「分居」的理由直接請求裁判離婚呢?

我們曾在上一篇「如何辦理夫妻離婚程序」的文章中談及訴請法院離婚的方式,可知在台灣訴請離婚是有條件限制的,必須夫妻之一方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情形始可訴請離婚。因此,雖然外國多有分居制度的立法,但我國民法並未有夫妻分居多久可請求裁判離婚之規定,所以夫妻任一方都不能直接用「分居」當理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在分居期間經過後,夫妻仍應履行同居的義務。然而,夫妻雖有履行同居之義務,但法律對此項「人身(人格)」義務,並無法強迫履行,僅得作為配偶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可歸責事由。故如果有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同居的話,將會構成同居義務的不履行,可視為違背法律上義務而可歸責,原則上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訴請離婚,但法官對於裁判離婚之理由,並非單以夫妻分居為唯一之要件,仍應就具體個案審認,佐以其他夫妻無法繼續經營婚姻或者共同生活等證據,足以說服法官認定雙方婚姻已破裂到難以維持之地步而裁判離婚,這樣的話,判決離婚的可能性較大。

實務上比較保險的做法是,先催告履行同居義務(例如:寄發存證信函),如果受催告之一方配偶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先提起「訴請履行同居義務」之民事訴訟,待獲得勝訴判決後,另一方仍不回來履行同居義務者,此時可以再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訴請判決離婚,通常這種方法離婚成功機率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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