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請求賠償營業損失或代步車費用?
車子被撞壞,除了車輛維修費用外,我可以跟對方要求租車的錢嗎?如何計算? 如果我是自營的計程車司機,我可以跟對方請求營業損失嗎?
車子被撞壞,除了車輛維修費用外,我可以跟對方要求租車的錢嗎?如何計算? 如果我是自營的計程車司機,我可以跟對方請求營業損失嗎?
為避免不肖人士濫用「支付命令」淪為詐騙工具,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債權人的請求,應釋明;同時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效力。 在立院未修法前,支付命令具有既判力,未於期限內
所謂「鑑賞期」是指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意即消費者於
上訴期間是從判決書送達時開始起算,也許有人會以為,既然上訴係以收到判決書後開始起算,那我不在家或是拒收不就好了,這樣就不會有送達的問題了?依我國法律規定,只要是以繼續
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所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乃為因應情事驟變之特性所作之事後補救規範,旨在對於契約成立或法律關係發生後,為法律效果發生原因之法律要件基礎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