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投資考察所見所聞(一)不動產制度
承前一篇所述,緬甸因為共產國家並且當前制度較為落後,因此,就不動產登記、使用等相關規定不能以我國現行制度的觀念去思考。首先,緬甸仍有許多地方較為落後,很多地方水、電都到不了,更別說有完整的土地登記制度了,甚至土地權狀各地形式都不近相同
承前一篇所述,緬甸因為共產國家並且當前制度較為落後,因此,就不動產登記、使用等相關規定不能以我國現行制度的觀念去思考。首先,緬甸仍有許多地方較為落後,很多地方水、電都到不了,更別說有完整的土地登記制度了,甚至土地權狀各地形式都不近相同
台灣的企業雖然都屬中、小型,但對世界潮流的脈動都還算敏感,我的法顧客戶從去年開始多次赴緬甸評估投資機會,後來因為合作案件已商談至簽意向書階段,便邀請我一起赴緬甸了解法規及評估可行性
所謂「袋地」,我國民法並沒有直接使用這個名詞,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意即土地的四周都被他人的土地所圍繞,因而與公路隔絕,必須通行他人的土地才會到達公路
所謂「越界建築」,係指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而言;然逾越疆界者,僅為房屋之一部分,如果是房屋的全部建築在他人的土地,那就不是越界建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