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民事訴訟事件

意想不到,我的離婚不是離婚-確認婚姻存在之訴,勝訴判決

結婚是兩個人的事,需要雙方同意且須2個證人簽名作證(民法第982條),既然結婚須要雙方同意+2個證人同意才能締結婚姻;在協議離婚的情形,幾乎是比照辦理,同樣須夫妻雙方同意+2個證人同意簽字後,離婚才會生效。(民法第1050條) 以上這些結婚、離婚的條件,都屬於法定要件。所以如果未依法條規定的方式辦理離婚,後果就會是無效(民法第73條) 因此實務上,就很常出現,離婚協議書證人早已在上頭簽好字了,最後才拿去給配偶的其中一方,要求對方趕快簽一簽,把婚離一離的情形。那像這種情形就會是上面所說的違反離婚的法定要

手足鬩牆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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