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民事訴訟事件

鑑賞期之解約權 vs物之瑕疵請求權

所謂「鑑賞期」是指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意即消費者於

絕對不可以錯過的「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是從判決書送達時開始起算,也許有人會以為,既然上訴係以收到判決書後開始起算,那我不在家或是拒收不就好了,這樣就不會有送達的問題了?依我國法律規定,只要是以繼續

無權代理之效力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係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固得經本人承認而對於本人發生效力。惟本人如已為拒絕承認,該無權代理行為即確定的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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