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足當之(參看本院六十年台上字第二一三O號判例)。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足當之(參看本院六十年台上字第二一三O號判例)。
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然而,該如何證明這個「通知」已達到相對人,實務上常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的方式。
定金之性質為何,與違約金又有何不同,提供最高法院兩則判例見解來比較這兩者的不同:
訴訟上送達合法與否常生爭議,所謂「住所」定義是什麼?提供最高法院的見解供大家參考: 住所之認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精神,即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
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